联合会章程

           WCDA世界体育舞蹈少儿拉丁舞联合会章程 
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一章:总则 


    第一条:本会定名为世界体育舞蹈少儿拉丁舞联合会。
            英文名缩 写为WCDA。
    第二条:本会是群众性舞蹈的组织机构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
            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    第三条:本会的宗旨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
            法规及国家的体育工作方针、政策和有关规定,团结
            和依靠全体舞蹈爱好者和工作者,推动少儿拉丁舞的
            发展,提高技术水平,增进与全国的舞蹈组织和舞蹈
            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与合作,为促进少儿拉丁舞的普及
            和发展而努力。
    第四条:本会住所:北京市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     第二章:任务宗旨
     
    第五条:本会的业务范围:
    (一)研究制定少儿拉丁舞及WCDA协会发展规划、管理法规和
          训练竞赛制度;积极开展群众性舞蹈活动,提高少儿拉
          丁舞蹈技术水平。
    (二)审定、修改少儿拉丁舞竞赛规则、培养WCDA技术骨干、
          裁判法,研究制定竞赛计划和规程,并报主管部门批准
          后实施。
    (三)组织体育舞蹈少儿拉丁舞竞赛及裁判员、教师、选手的
          培训、考核工作;并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等级裁判
          员、教师的评定工作。
    (四)总结交流经验,表彰先进。
    (五)参加或举办全国性体育舞蹈少儿拉丁舞竞赛、培训、考
          核工作,积极参加联合会组办的少儿拉丁舞相关活动,
          开展国际、省际交往和技术交流。
    (六)组织选派高水平舞蹈选手参加国际和国内比赛活动。
    (七)按行政主管机关和协会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决议,组织或
          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全省性体育舞蹈少儿拉丁舞
          各类比赛、培训班、表演等活动。
    (八)负责组织和协调少儿拉丁舞蹈运动的科学研究以及挖掘
          和整理少儿拉丁舞蹈发展史的工作。
     
    第三章:会员
     
    第六条: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。
    第七条: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 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   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    (三)会员需参加本会组织的多项活动。
    第八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:
  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    (二)经委员会讨论通过;
    (三)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    第九条: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享有下列权利:
   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 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    (三)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;
    (四)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 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    第十条: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    (一)执行本会决议;
   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   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   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 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通报信息,提供有关资料;
    (六)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地区、本行业体育舞蹈少儿拉丁舞
          的开展。
    第十一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
              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
              动退会。
    第十二条: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委员会或常
             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     
    第四章: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     
    第十三条: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,委员会的职权是:
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  (二)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
    (三)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 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   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    第十四条:委员会的会议须有2/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
             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  第十五条:委员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
             的,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
            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
             不超过1年。
    第十六条: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,由主席、副主
             席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
             开展日常工作,对委员会负责。
    第十七条: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:
    (一)执行委员会的决议;
    (二)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候选人名单;
    (三)筹备召开委员会大会;
    (四)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 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   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   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    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 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 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    第十八条:常务委员会须有2/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
        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  第十九条: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
        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    第二十条:本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   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    (三)主席、法定代表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,
        副主席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
    (四)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  (五)未受过刑事处罚的;
  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    第二十一条:本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
       的,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
       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    第二十二条:本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(主席、
       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)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
       期的,须经委员会2/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
      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    第二十三条: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
       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    第二十四条: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    (一)召集和主持委员会(或常务委员会);
    (二)检查委员会、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 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    第二十五条: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 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  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、
          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;
   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
          聘
    (五)处理其他日常工作。
     
    第五章:资产管理
     
    第二十六条:本会经费来源:
    (一)会费;
    (二)捐赠;
    (三)政府资助;
  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    (五)利息;
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    第二十七条: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。
    第二十八条: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
        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    第二十九条: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
        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    第三十条: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
        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
       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    第三十一条: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
        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
        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
       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    第三十二条: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
       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    第三十三条: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
        挪用。
    第三十四条: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
        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     
    第六章:章程的修改程序
     
    第三十五条: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必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。
    第三十六条: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,经 
       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 
        效。
     
    第七章: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     
    第三十七条: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
        因需要注销的,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    第三十八条: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
        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    第三十九条: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
        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
        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    第四十条: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
        终止。
    第四十一条: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
       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
        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     
    第八章:附则
     
    第四十二条: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0日委员会表决通过。
    第四十三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委员会。
    第四十四条: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     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WCDA世界体育舞蹈少儿拉丁舞联合会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8年11月2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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